《信報》2011年11月19日
紀曉風 獨眼新聞
鄉委會成「冇王管」俱樂部
是次食力簡涉及賄選的選舉,是上水鄉事委員會的執委會選舉,屬新界鄉政架構中層。不過,鄉事委員會的組成原來並無法例監管督促,不同區份的鄉委員還各有不同名目的「騎呢」議席,正路者如可增設「太平紳士」議席、「社會賢達」議席,奇怪者可有「特別代表」議席,而且鄉委會執委會選民人數少,可操控機會相對較高。
新界鄉政可分三級,最基層是村代表,由03年開始設立代表原居民及非原居民代表各一,即所謂「雙村長制」,全港約逾1400多人;第二層是各鄉鄉事委員會,全港共有27鄉鄉事委員會;27鄉再組成三大區,包括大埔、元朗及南約區,每區選出的代表,其中一人便成為鄉議局主席,另外二人就成副主席;如現任主席劉皇發,便是元朗區代表。
鄉議局的組織受香港法例第1097章《鄉議局條例》監管,而村代表的選舉,亦受法例576章《村代表選舉條例》以及其他有關選舉條例約束,但各鄉事委員會的組成,原來並無法律約束,全是各鄉自行訂定,只要有民政處人員列席出席會議便可。不同鄉事委員會亦各有特別議席,如屯門鄉委會設有太平紳士議席,沙田鄉委會則可委任「社會賢達」為委員,梅窩鄉委會更坦白,設有「特別代表」議席,就由梅窩鄉委會主席及副主席提名和議,再由各村村代表選出。
更離奇是整個三級鄉政架構,對新界土地運用、規劃都有一定影響,最簡單如要發展河套及邊境用地,村代表、鄉委會及鄉議局得到的資訊最多、最快、最新,決策過程中亦能給予相當意見,但整個架構內的人士,不屬《防止賄選條例》公職人員監管範疇;鄉委會和鄉議局也不屬條例內對「公共機構」的名單中。《防止賄賂條例》對公職人員規範多,但對私營機構及人員的監管就只有第9條可援。簡單講只指公職人員,基本上是不能索取或收受利益,而且公職和收入不相稱,已構成違法的理據。
其實,負責監督廉署執行處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早在07年時已留意現時法例並未足夠規管村代表和鄉事委員會的選舉,委員會認為這些代表履行重要公職,例如證明村民的原居民身份,以及和地產發展商就收地條款磋商,認為應把他們「公職人員」及「公營機構」類別;可惜有關建議一直只聞樓梯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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