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審裁署署長:嚴肅的變灰諧、不認真,對作品有「貶損性」(???)處理,傷害了產權人精神感受(!!!!!!!),亦是侵權行為(!?!?!?!)」
你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從這段說話看出,網絡廿三條就是衝著所謂「惡搞」而來。
政府死都不將二次創作包括在內,不知道以後畫同人/ COS會唔會比人告?
再者,什麼叫嚴肅的變灰諧對作品有「貶損性」?好的藝術作品往往流靈灰諧與幽默。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剛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
並將於2012年4月2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建議在2012年5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反對網絡廿三條請SIGN:
http://www.ipetitions.com/petition/anti_copyright_bill2011/?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social&utm_campaign=Petition
4 則留言:
張錦輝是知識產權署署長,只是一名官僚,不賦司法審裁職權。官僚都喜歡拿著雞毛當令箭;張署長若依對版權法的如此理解而執法,以該法例第三十九條:「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為抗辯理據的司法覆核恐怕會接踵而至。
苛政、厲吏和惡法固然須要當心,但更值得憂慮的是司法人員的質素及公衆對公義的堅持,因爲那才是法治的根本。
上有好者,下必甚焉。連「特首」(這個名字真的很沒品味) 都對中共唯唯諾諾,公務員的質素日漸腐敗,是遲早的事。
新版權法固有當反對的理由,但公衆 — 尤其是網民 — 何不關注一下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酷吏們似乎更喜歡用這早已在冊、但條文模糊不清的惡法去逼迫網民呢!
其實還有不少殖民地留下來的惡法,比如《侵害人身條例》:「「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還有公安條例內亦有不少無理的法例 (比如集會需申請),但很少香港人真的了解,只是盲目的要求自己和別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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