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 2011年5月25日 占飛
海洋公園自從面對廸士尼的挑戰,便成功轉型,生意蒸蒸日上,便愈來愈霸道。這個告示牌正是最好的例子。首先,告示的名稱已經十分霸道:講到明是「香港海洋公園插隊的定義」,即是說,話之其他地方怎樣定義插隊,咱們海洋公園是這樣定義的,任何人進入海洋公園,就要接受這個定義,否則「可被本園要求離開公園,不作賠款」。其頤指氣使的傲慢,真叫人眼界大開!
插隊,是大陸的叫法,港人叫「打尖」。用插隊這個詞,等於說是專門為大陸人而設。
記憶所及,過去海洋公園沒有類似的告示牌。這是否暗示港人不會插隊呢?
插隊定義不顧人情
這 個定義頭一條:「超越前面客人輪候之位置」,應算是普世都承認的插隊定義,絕無異議。但第二及第三條卻有商榷之處:「離開後欲返回輪候之位置」正所謂法律 不外乎人情,有時人有三急,只要後面輪候的人不反對,短暫離隊返回,多被容許。我就曾這樣做不知多少次,亦曾代別人留位不知多少次,從來沒有發生任何爭 執。所排之隊愈長,輪候時間愈長,出現這種情況機會愈大。偏偏海洋公園就要官僚地執正來做,小市民除了遵守之外,還有什麼辦法?
第三條: 「替未進入排隊區之人仕佔據位置」。海洋公園一個小小告示牌,不滿百字,照樣出錯。「人士」不能寫作「人仕」。只有跟做官有關的,才可用「仕」字;而我絕 對理解立這條例的原因。我在馬場看過類似的場面—整排座位只坐了一個人,其餘座位只放了報紙或其他個人物品,便算是給人霸佔。連馬場這樣「高尚」的場所, 也發生這樣的事,可見霸位是何等普遍。不立這條例,便可能發生一人排隊、一團人來插隊的事,既難睇又易引起爭執。
話雖如此,有時所排之隊太 長,父母不想孩子或老人家烈日當空輪候,到接近進場時才讓他們插隊,亦無可厚非。在不少國家,讓老弱、智障、殘疾人士等等插隊,乃是文明行為。海洋公園本 身也讓殘疾人士及一名陪同的親友半價進場,那何必只圖方便自己而罔顧客人的舒適,為了秩序而不顧人情,把條例定得太死?這種服務態度,幾時變得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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