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 2011年8月19日 紀曉風 獨眼新聞
孔子在《論語》有云:「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過去三日,香港忽然變了天,市民在家園範圍被疑似警察以保安理由抬走;學生在每天步過的校園被多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強行推入後樓梯再閂門禁錮,還有長毛「戰車」忽然被無理扣查、記者在街頭被無理搜包、疑似便衣警員以手機近距離拍攝記者容貌,數之不盡的種種違權違法事件,矛頭全直指警隊之首,即在今年1月才上任的「鷹派」警務處處長曾偉雄。
誠然,老紀的標準本來已極低,可忍受香港警方由年頭至今多次以強硬手段對付示威者,但當警方在領導人過去三日訪港期間,肆無忌憚以安保行動為名,卻赤裸裸地扼殺港人言論與集會自由,甚至隨意踐踏香港社會制度核心價值,似乎也到了不能再忍之時。
至於曾偉雄,他昨午看準領導人離港後即現身解畫,揚言「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不能凌駕在別人的安全之上」,說法完全視憲法如無物;多年來看盡中外大小示威、遊行集會的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便坦言,今次警方淹沒示威聲音之力度,是歷來最高,做法更是嚴重倒退。
上周五,維權人士王荔蕻被控尋釁滋事罪在北京開審,趙連海聯同多人在庭外聲援,在場便衣公安為阻止他們於是強行「拖人」,趙也不能幸免被強行帶走,那裏是北京,大家可見怪不怪,但幾乎一樣的一幕,卻於本周二發生在香港藍田麗港城。
當日,居民黃先生趁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到訪屋苑時,穿起印有「平反六四」字眼的T恤欲在屋苑範圍行走,竟被疑似警員強行「夾手夾腳」抬走,網民事後議論紛紛,驚嘆香港警方竟已被「城管化」。
其實,李克強今次帶來多個大禮訪港,本是全城皆大歡喜之事,他為新政府總部主持開幕禮,更是在港府面上貼金,但警方連日的安排,卻令領導人訪港行程蒙上極大污點,更同時令香港人權與自由跌破回歸以來的新低線。
麗港城黃先生不是個別事件,翻查過去三天,警方肆意侵犯人權例子多不勝數;昨天,李克強前往港大出席該校百周年校慶典禮,三名在校園內示威學生企圖走近會場,在百米外即被多名軍裝警方包圍,更強行把他們推進後樓梯,有學生混亂間更被推跌在地,警員沒有理會,反急忙關上樓梯門並把學生困在該處。
同日,到場採訪的記者一再被警方以保安為由,要求離開位於會場一百米外的出入口,其實要求離開已不算過分,因為一日之前,警員竟在街頭搜查多名在公眾地方遠距離進行拍攝及採訪工作的記者的隨身物品,又記錄各人個人資料。
此外,有記者在領導人下榻的酒店探訪以住客身份入住的維權人士時,電梯內竟有數名「便衣警察」貼身監察,有人更以手提電話「兜口兜面」影記者相,在場記者曾嘗試質問對方身份,但對方一於少理封嘴,哪管侮辱着記者採訪的天職。
終院:必須「徹底維護公民自由」
警方千方百計要令李克強副總理變成生人勿近,命令由誰而下,老紀不得而知,至於是否有人「做得過多」,恐怕也永無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警方今次視港人言論與集會自由如無物,甚至踐踏了香港社會制度核心價值。
曾偉雄昨午回應,指黃先生因「出現在核心安保區內,而且相信他是想進行示威,所以當時經了解後,就將他帶離核心保安區」,更令人譁然的,是他揚言「言論及集會自由是不能凌駕在別人的安全之上」,「大家可以想像,如果在一個核心保安區內是任由任何市民做任何事情時,我們是沒辦法確保到訪問政要的安全」。
他的說法似有道理,問題卻是一個人和平地示威,為何會危害政要的安全?警方為何不能容許示威進行,並只進行監視防止有關人士有所行動,反而早早就以保安為由,向認為「想」示威人士採取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大樓外靜坐示威,警方收到中聯辦保安人員投訴,以示威者阻街為由要求他們離開不果,即作出拘捕並起訴示威者阻礙公眾地方的罪名,示威者後來上訴至終院,成為有名的「特區政府訴楊美雲案」。
據律政司在06年1月出版的基本法簡訊第八期就引述,終審法院判決時特別指出,該案案情涉及《基本法》第27條所指的受憲法保護的示威權利,更指「示威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與言論自由有密切關係,這兩項自由當然涉及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甚至冒犯某些人的意見的自由和表達批評當權者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
事實上,終院在判詞中解釋,警方在決定示威者是否不合理地造成阻礙時,沒有考慮他們是在行使憲法權利,故拘捕並不合法,而示威者在被捕後反抗而被控的襲警罪亦因此不成立;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更強調,警方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徹底維護公民自由」,如以此標準,警方一連三天的行動,根本就視終院的判決「無到」。
禁穿有政治含意服裝早被刪
十六年來看盡大小示威、遊行集會的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就坦言,今次警方淹沒示威聲音之力度是歷來最高:「97年時李明逵用貝多芬(掩蓋示威之聲),都算係軟手法,今次連音響都無需要,因為你嗌破天,領導人都唔會聽到你嘅聲音」,他到過昨天設於港大的示威區,竟然在山道,「舉頭完全見不到港大」。
羅直指警方設立示威區本身沒有很強法理依據,純粹是法例容許警方「指導及控制」(direct and control)十人集會,法例上不存在示威者不進入示威區,警方便有權拘捕的法理依據。
面對警方濫權,市民表達自由受屈,警方和保安局如同Laughing哥上身,「夠證據嘅咪去投訴我囉」!然則老紀必須指出,警員濫權後市民就算還得清白,但事過境遷,損害是不能補救,總不能叫李克強再訪港,讓示威者和他見見面、遞遞信。羅沃啟亦認同,警察不能叫市民不滿意就去投訴,他指終審法院早就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判詞,指警方角色不是阻撓,而是協助市民履行憲制上遊行、集會權力,「你如果只是阻撓,那是達不到工作要求」。
至於曾偉雄昨天提出「核心保安區」,指市民在內裏不能隨便示威,以免影響副總理安全。羅指有關說法並不合理,「其實很多無接受過安檢的一般市民,都在比示威區更接近現場的地點來去自如,例如在般含道來往的居民,無理由示威者比一般無被檢查的市民危險性更高,成個部署只能令人覺得警方不想令領導人尷尬而淹沒示威」。他補充,香港早在十多年前已把禁止「穿有政治含意服裝」剔除於《公安條例》之外,警方現今卻以有人穿上「平反六四」T恤而限制其人身及言論自由,是倒退做法。
2 則留言:
好文章。鷹犬曾不適合香港,應該落台。北京可以請他去大陸當公安頭目,如此便能人盡其才。
可恨鄙等賤民連投訴香港公安都沒有辦法,他們只會自己人查自己人,即使見鷹犬肆意將香港進一步赤化,我們也只能大眼瞪小眼。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