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練乙錚 2011年7月1日
特區政府在處理「立會議席遞補方案」一事上的原意是,先讓林瑞麟不經任何諮詢程序提出最辣方 案(黑臉角色),然後由行政會議來一個「急讓步」 (白臉角色),部分不明其真意的市民上當了,最後便可讓立會支持者乘機投鐵票過關。遞補方案的要害, 當然在於防止議員以辭職為手段、令市民可在某議題上作公投,而不在於節省公帑。主觀想法變立法基礎
無論政府 「讓步」不「讓步」,它的目的都可以強行達到,問題是贏多贏少而已。如此,泛民當然不會接受政府推出的任何方案,反而會盡力鼓動群眾在「七一」當天以遊行 表達反感、要求撤回整個法案。於是政府咎由自取:立法不以道理和民意為本,而以反政府遊行人數多寡定奪,成為行事模式,結果雖或暗合北大人心意,往後卻更 難管治。
按道理,民選議員以辭職為最後手段、達到市民可在某議題上作公投表意的效果,不僅符合《基本法》精神,而且有例可援。該法五十條申明,特首若與立法會就某問題對立,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解散立法會,逼出重新選舉全體議員的局面,藉以彰顯民意。
接着的五十一條,申明特首解散立法會之後的臨時財政權力;而五十二條則列明特首行使五十條所賦予權力之時的風險。三條並列,非常周全。這就說明,刻意造成補選,以求取市民就重大議題清楚表示意見,是《基本法》規定的體制邏輯的一部分。
如 此,特區政府實無理由在完全沒有民意授權之下,武斷地聲稱,議員辭職、按選舉法行事逼出補選,是選舉辦法的一個「漏洞」;更沒有理由急急在同樣沒有民意授 權之下,未經諮詢便拋出「堵漏」草案。若按政府現時思路,可以說《基本法》五十至五十二條合共是一個勞民傷財、多此一舉的特大漏洞,那不是太搞笑了嗎?
誠然,特區政府可以初步認為議員辭職逼出實質公投是「漏洞」,但要把這個主觀想法變為立法基礎,要做很多工夫。首先要過道理關,理據要充分,萬萬不能把僅僅是「沒有違反《基本法》」的東西說成「符合《基本法》」,然後硬生生地變成法律。
扭曲「由選舉產生」意義
舉個例說,男高官裸露上身上班雖沒違反《基本法》任何條文,但政府不能按此便認為「符合」《基本法》,立法強行通過執行(政府的立會議席遞補方案,邏輯上來講,比這個更裸,起碼還因為它剝奪了市民本來有的補選投票權)。
在「不違反」與「符合」之間,還有大量的、邏輯以外的道理關口要過,包括是否與現存法例的其他條款後面的法理相符,是否符合其他比《基本法》更基本的文化或價值觀念共識,有沒有違反各種國際條約義務,等等。這裏不妨在語意層面多着一些墨。
「違 反」的相反詞是「不違反」,後者不能與「符合」畫等號。違反與否,是單純邏輯層面的論述;「符合」的意義卻要復雜得多。我們先看看「符合」一詞的本義。 「符」就是兵符,分兩片,片上有「節」,兵符兩片上所有的節必須是交錯噬合的;故「符合」的意思,不是「不違反」(not inconsistent with或consistent with)那麼簡單,而應該是「噬合」(mesh with)。兩片東西噬合了,就說「若合符節」。立法也是一樣,新的法律條文,加到一部法典去,要盡量與其他部分有機噬合,而不是僅僅在邏輯層面互不牴 觸。
特區政府當初推出的遞補方案,以原先選舉敗落的一方替補辭職議員,就是僅僅在邏輯層面最底部運作,而罔顧所有其他道理因素的最佳例子。事實上,為了進一步削弱現有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它用的邏輯,只能說是無賴邏輯:「原先敗落的一方也是『由選舉產生』,故可以之替補」。
如 此挖空心思創造性地解釋「由選舉產生」,的確蔚為奇觀。若把這個邏輯再推廣,則任何選舉制度也會蕩然無存。在這種邏輯層面立法,當然是在林瑞麟能力範圍之 內的事,但政府一意孤行,故意忽略一切其他重要考慮因素,以至其威信「低處未算低」,政治效果是有目共睹的。道理遠遠不止是邏輯,特區政府連邏輯關也難 過。
民主不應逐步縮小
道理關之外還有民意關。古代民意比較簡單,劉邦約法三章,在當時的亂世,已然充分把握民意,不必搞什麼諮詢;但今天在香港搞重要事情上的立法,絕對不能像劉邦那樣快刀斬亂麻。
特區政府最新推出的遞補方案「改良版」,如果是在1997年已經寫進《選舉法》,市民也許沒有什麼大意見;不過若是以之取代現有的法例,則情況完全不同。
市民已經發現,現有的補選法例,適當運用,可視之為一種「不具約束力的全民公投」,要把這個民意表達機制拿掉,不是那麽容易。換句話說,這次立法,必須注意所謂的「路徑依賴」特性。同一點,往前走到,可以,倒退着走到,不行!
從另外一個觀點看,可得出同一結論:《基本法》的精神,是逐步擴大民主而不是逐步縮小。這一點已經深入民心,政府絕對難以動搖、破壞。
政府以新的遞補方案強行取代現有補選機制,好比你有一天到大家樂買了一個套餐坐下吃,卻有一個惡侍者認為你不配吃那麼好,拿一碗白飯「呯」的一聲拋到你面前,再一手把你的套餐拿走,告訴你「白飯也吃得飽」。
你要不要抗議?
《信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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