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2010年12月17日 紀曉風『網民戲言炸中聯辦 被判「港版尋釁滋事罪」』
先來一則政治正確天氣報告:一股從西環發功的北大人超勁寒流,自今年元旦大遊行起即透過特區當局,誓要將各路示威人士及早趕絕於中聯辦方圓百里之外;連帶一名只在網上戲言要「炸中聯辦」的年輕網民,亦被當局控以「有違公德」,昨日獲「輕判」感化。
中 聯辦愈趨「碰不得」愈教港人受不了,如今可說說戲言也「兇不得、嚇不得」,卻已經是要在港人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等核心價值上動土,叫人想起「香港版尋釁滋 事罪」!有資深大律師坦言,目前相關條例缺乏客觀定罪原則,須及早以成文條例取代,否則彷彿證明,當局是刻意要在一眾網民頭上留住一把刀!
由此路進,難保香港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文字獄!
此案別具政治色彩
一 切還得先從今次官司講起。話說6月中立法會行將表決政改方案前夕,部分網民拒共抗共情緒熱到沸點,《文匯報》當時就報道,一名網民在「高登」張貼「實力反 抗中共暴政才能救贖中國人」的帖子,揚言要暴力抗爭,又列出汽油彈或燃燒彈等製作方法,只差沒指明要對付的對象。結果,發出有關帖子的網民至今未聞獲當局 追究,惟獨留下一句「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的附和者,三日後就遭警方上門拉人。
其後,當辯方求情強調被告只是一時貪玩後,即遭裁判官謝沈智慧訓斥:「你唔實行啫,唔等於有人見到唔會去學,依家中學生都識整炸彈啦!」惟恐真的有人會突襲這片「西環重地」,要趁早防患於未然,要人講都唔好講。
警 方今次是控告這位網民「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committing and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老紀此前也講過,這項罪名過往一直用以控告偷窺女士沖涼、偷拍少女裙底,或是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等,總之就是超越公眾道德底線,令公 眾反感的罪行。
可自05年起,這條罪名開始被用來將網民以言入罪,結果一位網民因講大咗要組織「快閃強姦黨」,被判社會服務令160 小時兼留案底,成為全港首宗案例。到今年3月,另一名網民亦因在網上開帖,揚言「我想整個炸彈炸曾蔭權間屋」和「一萬蚊幫你殺一個人」等,判社服十八個 月,同樣要留案底。
若說以上兩宗案件還帶有鼓吹強姦或謀殺等「超越公眾道德底線」的因素,今次案件則「政治化」得多。裁判官若非顧念被告有病等原因,是否只會輕判感化十二個月,不留案底,殊未可料。
令 問題更複雜的是,這項罪行並不見於《香港法例》任何一條,而是屬於「普通法」範疇,即直接移植自英國早年相類案例,凡律政司認為案件內容屬超越公眾道德底 線,當前又沒適合的法例條文予以起訴,便可悉數抬出這項罪名,交法官按所屬法庭權限及有關罪行可能衍生的後果判刑,判刑年期並沒明確指引界定。換言之,上 述三名網民反過來可能已獲「法外施仁」!
文字獄殺到埋身
但過去一年,中聯辦已搖身一變,成為「現代版九龍城寨」,任何示威者都不能埋身,還得要特區警察必要時出動千軍萬馬,又鐵馬又人鏈又胡椒噴霧。若有示威者堅持走到門外搞大動作,那就任何可用刑事罪名都得用上,就如開香檳誤中中聯辦保安,也要控以普通襲擊罪。
相反,只要事發地點不在中聯辦,就算是去年七一大遊行後,數十青年在政府總部門外花槽集體小便群起「沖擊」,又或是陳巧文今年七一大遊行後爬上政府總部門外紫檀樹上跟警方對峙六小時,也不聞特區政府往後有何追究,就知中聯辦實在「碰不得」!
老紀請教過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他說,「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等相關條文,已明顯落後於網絡化社會,應及早訂立適當成文法條文取代,否則公眾或以為,當局是有心保留作「網民頭上的一把刀」。
一句到尾,當局此刻就在大玩legal harassment(法律性騷擾),要不分是否網民的八十後,通通不得向中聯辦示威!年深日久,經過大規模的文字獄,大部分香港人都會「失語」,到時就可「培育」出「沉默的大多數」!
先來一則政治正確天氣報告:一股從西環發功的北大人超勁寒流,自今年元旦大遊行起即透過特區當局,誓要將各路示威人士及早趕絕於中聯辦方圓百里之外;連帶一名只在網上戲言要「炸中聯辦」的年輕網民,亦被當局控以「有違公德」,昨日獲「輕判」感化。
中 聯辦愈趨「碰不得」愈教港人受不了,如今可說說戲言也「兇不得、嚇不得」,卻已經是要在港人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等核心價值上動土,叫人想起「香港版尋釁滋 事罪」!有資深大律師坦言,目前相關條例缺乏客觀定罪原則,須及早以成文條例取代,否則彷彿證明,當局是刻意要在一眾網民頭上留住一把刀!
由此路進,難保香港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文字獄!
此案別具政治色彩
一 切還得先從今次官司講起。話說6月中立法會行將表決政改方案前夕,部分網民拒共抗共情緒熱到沸點,《文匯報》當時就報道,一名網民在「高登」張貼「實力反 抗中共暴政才能救贖中國人」的帖子,揚言要暴力抗爭,又列出汽油彈或燃燒彈等製作方法,只差沒指明要對付的對象。結果,發出有關帖子的網民至今未聞獲當局 追究,惟獨留下一句「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的附和者,三日後就遭警方上門拉人。
其後,當辯方求情強調被告只是一時貪玩後,即遭裁判官謝沈智慧訓斥:「你唔實行啫,唔等於有人見到唔會去學,依家中學生都識整炸彈啦!」惟恐真的有人會突襲這片「西環重地」,要趁早防患於未然,要人講都唔好講。
警 方今次是控告這位網民「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committing and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老紀此前也講過,這項罪名過往一直用以控告偷窺女士沖涼、偷拍少女裙底,或是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等,總之就是超越公眾道德底線,令公 眾反感的罪行。
可自05年起,這條罪名開始被用來將網民以言入罪,結果一位網民因講大咗要組織「快閃強姦黨」,被判社會服務令160 小時兼留案底,成為全港首宗案例。到今年3月,另一名網民亦因在網上開帖,揚言「我想整個炸彈炸曾蔭權間屋」和「一萬蚊幫你殺一個人」等,判社服十八個 月,同樣要留案底。
若說以上兩宗案件還帶有鼓吹強姦或謀殺等「超越公眾道德底線」的因素,今次案件則「政治化」得多。裁判官若非顧念被告有病等原因,是否只會輕判感化十二個月,不留案底,殊未可料。
令 問題更複雜的是,這項罪行並不見於《香港法例》任何一條,而是屬於「普通法」範疇,即直接移植自英國早年相類案例,凡律政司認為案件內容屬超越公眾道德底 線,當前又沒適合的法例條文予以起訴,便可悉數抬出這項罪名,交法官按所屬法庭權限及有關罪行可能衍生的後果判刑,判刑年期並沒明確指引界定。換言之,上 述三名網民反過來可能已獲「法外施仁」!
文字獄殺到埋身
但過去一年,中聯辦已搖身一變,成為「現代版九龍城寨」,任何示威者都不能埋身,還得要特區警察必要時出動千軍萬馬,又鐵馬又人鏈又胡椒噴霧。若有示威者堅持走到門外搞大動作,那就任何可用刑事罪名都得用上,就如開香檳誤中中聯辦保安,也要控以普通襲擊罪。
相反,只要事發地點不在中聯辦,就算是去年七一大遊行後,數十青年在政府總部門外花槽集體小便群起「沖擊」,又或是陳巧文今年七一大遊行後爬上政府總部門外紫檀樹上跟警方對峙六小時,也不聞特區政府往後有何追究,就知中聯辦實在「碰不得」!
老紀請教過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他說,「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等相關條文,已明顯落後於網絡化社會,應及早訂立適當成文法條文取代,否則公眾或以為,當局是有心保留作「網民頭上的一把刀」。
一句到尾,當局此刻就在大玩legal harassment(法律性騷擾),要不分是否網民的八十後,通通不得向中聯辦示威!年深日久,經過大規模的文字獄,大部分香港人都會「失語」,到時就可「培育」出「沉默的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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