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邏輯混亂的Dinezz─回應《通識題:誰投訴雞蛋仔阿伯》


Dinezz在《通識題:誰投訴蛋仔阿伯》中最大的論點就是「這麼多人支持一位犯法的人去犯法,意圖將犯法變成合法,Dinezz只是覺得很可怕」,亦即雞蛋仔阿伯犯法在先,如此遭遇是咎由自取。然而法律永遠也追不上社會的變化,香港仍然保留不少殖民時代的荒謬法例,比如襲警很容易,你甚至不需要觸碰警察的指頭,只要意圖阻撓就已經「襲警」[1];在地鐵說粗言穢語會遭到檢控等等。質疑法律條例不等於質疑法治,因為如果像Dinezz那樣迷信所謂的「法治精神」,而不去反駁有漏洞又不合時宜的法律,反而削弱了法治之光環。

 
姑勿論小販管理隊是否選擇性執法,是否因為伯伯比年輕小販更「好恰」而十日三票控,近年小販管理隊的執法不時引起公眾譁然,卻是不爭的事實。自06年起,他們最少8次的執法引起爭議,比如06年在天水圍追捕一名賣中藥的小販時,對方逃跑入明渠,結果遇溺死亡,圍觀街坊指販管隊人員見小販遇溺仍視若無睹、見死不救[2]

 
食環處的規模僅次警隊,是政府編制內第二最大的部門,單是小販管理隊已有2200人,但全港現今只有大概1900個無牌小販, 名副其實「兵多過賊」,為何「人才鼎盛」亦落得如此下場?原來小販管理隊過去隸屬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由於均有代表當區議員,他們接獲小販問題投訴才 責成其採取行動,故往往能解決市民不滿,但隨着兩局被殺,事務隊工作受食環處管理,公務員思維因循,遂變成行政主導和依賴人員巡邏,自然與民情出現落差[3]

 
食環處轄下的小販管理隊問題多多,雖然不能因此而斷定伯伯不應有罪,但卻反映其處理無牌小販之問題確實有待商榷。
再說,根據Dinezz的邏輯,如果阿伯擺賣臭豆腐榴槤等物,影響了別人的生活及生意,他就應該被罰。但問題是,炭燒雞蛋仔那裡影響到別人了?還是小小的木板車阻礙了道路?另外,Dinezz建議支持者可以為伯伯籌錢搬入店舖 (希望我沒有理解錯),可謂捉錯用神。引用網上的言論,這次很多年輕人反對,正是因為不滿地產霸權造成香港租金昂貴,而且獅子山下精神成功的條件,在於寬鬆的環境,「從前香港人貧苦,可以靠一雙手創造未來,是因為很多事殖民地政府是隻眼開隻眼閉,他們不會趕絕小販,只會將之控制在某一個範圍內,奉行的原則是everything under control(凡事可控制),而不是某些蠢政府的control everything(控制所有)」。
  最後,我明白不應因人廢言,但我留意Dinezz的好些文章邏輯混亂,亦常以偏概全,他聲稱自己「都係做新聞」,實在令人驚訝。他回應《通識題:誰投訴雞蛋仔阿伯》時,說「正常人讓人拉3次也知驚吧……為何阿伯明知被人拉都要開檔呢??那豈不是擺明要挑戰法津嗎……他的生活真是這麼慘嗎??他一個月被人拉了這麼多次……每次又需花一二千元重新購置搵食工具,……仍可以生活,其實這位阿伯的收入是不錯的。說到這裡,希望大家明白阿伯是有責任。至少阿伯很意氣用事。」這是顛倒因果的邏輯。克林頓在92年競選總統期間的名言:「It’s the economy, stupid! (傻瓜,經濟才是關鍵啊!)」。伯伯只能住在木屋斗室,正因為多次被奪去謀生工具 (加上罰款),即使面對「走鬼」的風險和壓力,也不得不盡快「開檔」賺錢,it’s the poverty, stupid! (傻瓜,貧窮才是關鍵啊!)
以上評論純粹以事論事,還望指教。
P.S. Dinezz曾說支持伯伯的乃因為受傳媒煽動,無可否應,香港的「大報」都喜用小報的煽情手法,在此建議Dinezz可多看高素質的報紙,比如《信報》,其評論中肯且深刻,望能入Dinezz的法眼。



[1] 《侵害人身罪條例》36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2] 《信報》2010413,紀曉風「獨眼新聞」
[3] 《信報》2010412,紀曉風「獨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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